黨章第十條第五款規定:“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。”這一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黨的領導工作中的具體體現。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,二者相互聯系、內在相統一,不可分割、不可偏廢。
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,基本要求有兩個方面:一是凡屬重大問題,如重大問題決定、重要干部任免,重大項目安排、大額資金使用 以及上級黨組織要求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,都要按照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原則,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、作出決定,任何個人都 無權自作主張。二是在黨的各級委員會內部,要明確規定各個領導成員所負的具體責任,做到事事有人管、人人有專責。每個領導成員都要根據黨委的集體決定和分 工,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,不允許各行其是。
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,要防止和克服個人專斷和軟弱渙散兩種傾向。在集體領導方面,凡是重大問題,都應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 作出決定,決不能個人說了算。在集體決策中,領導班子的每個成員要站在維護大局的高度,以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,根據所了解的實際情況,充分發表 個人意見。對領導班子的集體決定,任何人都無權改變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,但對外不得公開反對。在分工負責方面,領導班子成員要無條件服從和執行集體決 策,按照分工,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大膽地、負責地、創造性地工作,主動克服困難,完成分擔的任務,保證集體決策得到貫徹執行。每個班子成員都要自覺維護班 子的團結和領導集體的權威,既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,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,又要關心全局工作,積極參與集體領導,做到分工不分 家、成事不敗事、補臺不拆臺。